噪音管制法新規範7/1上路 違法直接罰3600元
【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行政院環保署已於7月1日修正公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機動車輛若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行駛在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隔天早上7時行駛在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或於需要特別安寧的地區,經聲音照相儀器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將直接依噪音管制法裁處最高金額新臺幣3600元罰鍰,臺東縣環保局提醒車主應遵守監理及噪音法規,切勿非法改裝排氣管或拆除消音器等製造高分貝噪音行為,共同維護臺東安寧。
臺東縣政府表示,臺東縣有著讓人心曠神怡的山海景色,極力推動慢經濟,希望前來臺東的旅客都可以用慵懶悠閒的步調,享受臺東自然環境的魅力,絕不容許車輛噪音破壞優質的環境品質,除了以強力執法來遏止車輛製造噪音行為外,也鼓勵民眾可以多使用低噪音的綠色交通工具,一起讓臺東成為一個適合居住和旅遊的理想之地。
環保局說明,為遏阻車輛噪音,目前優先針對臺東縣噪音陳情熱點進行不定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並與臺東縣警察局及各分局、臺東監理站合作不定時執行聯合路邊攔查及改裝車巡查,在執行科技執法時,稽查人員會在架設點前方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放置「前有聲音照相 請降低音量行駛」告示牌提醒汽機車駕駛人,另環保署「聲音拍照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根據不同道路速限訂有不同噪音標準值,在速限標誌或標線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機動車輛噪音值不得超過86分貝;在速限標誌或標線超過50公里、小於70公里以下的道路,機動車輛噪音值則不得超過90分貝。
依據臺東縣111年統計,透過系統辨識稽查達40,474輛次機動車輛,經檢測出有噪音之虞的車輛計有92輛,均已依法通知到檢,其中逾期未到檢的車輛計有22輛,另依違反噪音管制法裁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環保署已於7月1日修正公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機動車輛若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行駛在風景區、保護區、住宅區等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隔天早上7時行駛在住商混合區、工業區等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或於如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等需要特別安寧的地區,經聲音照相儀器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將直接依噪音管制法裁處最高金額新臺幣3600元罰鍰。
環保局呼籲,車輛行經時排氣管所發出的巨大聲響,不僅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及附近居民的安寧,甚至造成心理及生理上的傷害,因此,噪音車需從源頭加強管理,呼籲民眾不要使用或安裝任何非法的改裝排氣管,並減少不必要的加速或急剎車,除可降低噪音的產生,且能避免荷包失血,期望大家一同維護臺東的真善美。(照片記者朱達志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