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三讀 增加速審查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以及明確特定可主張合理使用他人商標的情形。

預計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與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申請件數從8萬件增至9萬件,由於一件可申請多項類別,依申請類別來看,已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件以上。考量到在現有的審查能量與機制下,我國商標審查期平均超過半年,這期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因此在新法中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

考量到部分業者要出國參展、重要市場或特定檔期銷售、甚至是發現市面上出現仿冒品等,有取得商標急迫性。智慧局表示,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以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預計加速審查金額將增加至9,000元,審查時間縮短到二個月。

現行商標法只要在國內有住所,就可執行商標代理業務,造成不具備商標專業者低價招攬或濫行代理,卻無法可管的困境。為扭轉現況,新法中也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推行多項新制以保障商標權人,需商標代理人具備一定專業能力,始能妥適為當事人審視證據、適用法律,透過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可完整保障商標申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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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以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以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另外,對於侵權案件中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現行法個案解釋上,易生適用疑義,在新法中也將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的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要件,例如提供手機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可以合理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服務廠牌等,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也可以避免商標利用人動輒涉訟,影響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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