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教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例稿

文/馮美珊

犯罪被害人在意的除了犯罪者可否繩之以法外,另一項關心的重點就是所受損害能否獲得補償。
當犯罪者之犯罪所得未遭到扣押、沒收,或沒有犯罪所得時,被害人除了另向犯罪者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繳交裁判費)外,可透由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無庸繳交裁判費)。

提出資格:罪犯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之犯罪被害人,因犯罪者之犯罪而受有損害時,得利用該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提出時間:刑事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若案件有上訴第二審,則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可提出。
請求對象: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例如:車禍案件,被告是受雇司機,則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對象可包括被告司機及其雇主,因為依民法規定,雇主負有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請求範圍:與刑事罪名有關之損害。例如:車禍案件,僅能請求與過失傷害有關之醫療費用,車輛之損失不能在附帶民事訴狀內請求,但若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往民事庭審理時,可另向在民事審理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例稿,可在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內尋獲。
例稿如下: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