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普格遭商業詐騙案,一審判決出爐
【時報-台北電】普格科技 (3073) 遭受商業詐騙集團詐騙案,前負責人王格琮及前員工黃志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宣判。惟普格尚未取得判決書,故目前無法針對判決書內容完整公告。僅就主文公告如下:
(1)王格琮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案王格琮部分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
(2)黃志成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6000萬5175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張勛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4億1897萬1905元沒收之(其中6166萬564元與張家銘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4)張家銘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166萬564元與張勛逵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詐欺曾佳煜部分無罪。
普格將委任律師辦理後續程序。(編輯整理:莊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