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鈺叡公司對菱光公開收購案最新進度說明

日 期:2021年09月03日

公司名稱:菱光 (8249)

主 旨:鈺叡公司對菱光公開收購案最新進度說明

發言人:楊其昶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9/03

2.公司名稱: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對本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之鈺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叡公

司」),自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公開

收購以來迄今,不僅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動,顯示鈺叡公司股權

結構不穩定,有害於鈺叡公司長久經營,且鈺叡公司董監事之公

示登記資料與其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均有不相符合之情,若

非鈺叡公司公開收購說明書有所不實,即是鈺叡公司未依法辦理

變更登記,惟此均顯示出鈺叡公司法律遵循有所不足,請參照以

下說明:

1.依鈺叡公司歷次公開收購說明書揭示之董監事及持有10%大股東

之資訊,鈺叡公司之股東係由達勝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50%)、高順發(持股20%)、趙元旗(持股10%)、東安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10%)及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所

組成。嗣達勝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勝伍公司)轉讓持

股與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元公司)、東安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安公司)、趙元旗、高順發、郭冠群及王美文等人,

依鈺叡公司110年8月9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鈺叡公司之

股東現已由郭冠群(持股9%)、高順發(持股25%)、趙元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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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15%)、東安公司(持股25%)、光元公司(持股15%)及王美文

(持股11%)等人所組成,不僅股東人數增加2位,且各股東持股

數均有大幅變化,顯示鈺叡公司股權結構並不穩定,將有害於鈺

叡公司長久之經營。

2.依鈺叡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董監事之公

示登記資料與其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有不相符合之情,例如:

依鈺叡公司110年7月13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明書除記載董事長為

郭冠群 (所代表法人:達勝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長為鄭慧明(所代表法人:達勝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記

載:「董事游文杰(所代表法人: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林佳聲(所代表法人: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監察人為缺

額」,然參照鈺叡公司110年8月3日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

卻無上情之記載;再依鈺叡公司110年8月9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

明書係記載董事長郭冠群、董事鍾依華及董事程昱斌均係以自然

人身分任職為鈺叡公司董事,然依鈺叡公司110年8月10日之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董事長郭冠群及董事程昱斌均係以達勝伍公

司之法人代表身分任職為鈺叡公司董事,但副董事長鄭慧明竟未

記載於鈺叡公司110年8月9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是以,

顯然鈺叡公司公開收購說明書已有所不實,相關人等恐涉及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71條與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

事責任,縱若係鈺叡公司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此舉亦有違反公

司法第387條而應受行政罰鍰,惟以上事證均可顯示鈺叡公司之

法律遵循有所不足。

(二)查鈺叡公司之公開收購說明書並未揭露其與東元電機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元電機」)間之默契或協議,其公開收購說明

書恐已有不實,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刑事責任,說明如下:

1.東元電機於110年股東常會臨時動議係記載:「通過建議東元電

機董事會討論辦理公開收購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公司持股

達51%以上,提請議決。提案股東建議東元電機董事會、獨董積極

協助鈺叡和安富對菱光、東友進行中的公開收購能順利完成,也

建議董事會要積極規劃以其他方式整併包括以公開收購方式收回

對兩家公司的主導權。」等語。然依鈺叡公司110年8月9日上傳之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鈺叡公司之股東係由郭冠群、高順發、

趙元旗、東安公司、光元公司及王美文等人所組成,東元電機顯

然並非鈺叡公司之股東,則東元電機如何能協助鈺叡公司完成對

本公司之收購?由此可見,鈺叡公司與東元電機間恐有相關挹注

資金之協議,而使東元電機已為鈺叡公司之股東乙節,然公開收

購說明書對此卻未予以揭露。

2.另東元電機既然並非公開收購人,但東元電機卻以臨時動議提

出將「收回對菱光公司的主導權」,然經勾稽比對鈺叡公司110

年8月9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所檢附之「修訂暨重述合資協議

」,其中第5.2條股份處分第(c)項以及第(d)項規定,鈺叡公司

公開收購本公司股份交割日屆滿三年之日後,得將所持有之本公

司股份出售,甲方光元公司、乙方東安公司及丙方趙元旗享有優

先購買權,據此,應可推斷東元電機極有可能透過持有99.6%股

權之乙方東安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而掌控鈺叡公司多數股權

,以此達成所謂「收回對菱光公司的主導權」,且東元電機為確

保僅有東安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東元電機與鈺叡公司暨其股東

間恐已有由東安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默契或協議。

3.準此,無論是鈺叡公司與東元電機間是否有挹注資金之協議,

抑或是鈺叡公司暨其股東與東元電機間恐有由東安公司行使優先

購買權之默契或協議,藉此使東元電機成為鈺叡公司最大股東而

取得控制權以達成所謂「收回對菱光公司之主導權」,鈺叡公司

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卻未揭露上開默契或協議,顯然即有不實,並

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32條、第43條之4等相關規

定,並負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3款

之刑事責任。

(三)東元電機已藉由安排董事、監察人席次於鈺叡公司而介入本

公司之經營權,並直接參與鈺叡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事宜,東元

電機董事會顯然違背股東常會臨時動議之決議,應依公司法第23

條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1.鈺叡公司董事游文杰同時為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以及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而兩公司均為

東元電機之關係企業,且游文杰任職董監事之公司均與東元會長

黃茂雄有深厚關係。

2.另鈺叡公司監察人謝穎昇,於96年間經媒體披露其為東元集團

第五事業群副執行長,並為東元集團法務室執行顧問,更曾接掌

隸屬東元集團第五事業群之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現亦同時擔任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而該公司亦為東元

電機之關係企業,且謝穎昇任職董監事之公司亦與東元會長黃茂

雄有深厚關係。

3.況由鈺叡公司110年8月9日上傳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所檢附之「

修訂暨重述合資協議」記載,簽訂人為光元公司、東安公司、趙

元旗、高順發、郭冠群及王美文,而東安公司乃係東元電機持有

99.6%股權之子公司,並指派法人代表人林佳聲為鈺叡公司之董

事。顯見東元電機於股東會臨時動議前早已可掌控鈺叡公司五席

董事中之二席,以及唯一之監察人,足證東元電機早已藉由安排

董事、監察人席次於鈺叡公司,進而介入本公司之經營權。

4.惟東元電機於110年股東常會始通過臨時動議,依公司法第202

條規定,董事會係以決議之方式執行公司業務,故東元電機董事

會應依110年股東常會臨時動議之決議,召集董事會以討論辦理

公開收購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惟如上述,東元電機早在

未經董事會討論並作成決議之前,即已藉由安排董事、監察人席

次於鈺叡公司而直接參與鈺叡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事宜,核東元

電機所為,顯與110年股東常會臨時動議之決議相悖,準此,東

元電機董事會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3條規定,自應負起損害賠償責

任。

(四)東安公司以轉投資之鈺叡公司對本公司進行公開收購,應有

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召開股東會以決議鈺叡公司收購本

公司相關事項之必要,說明如下:

1.鈺叡公司於110年6月21日向金管會申報以每股新臺幣29元收購

本公司50.1%股權,嗣於110年7月13日公告將達勝伍公司所持有之

全數鈺叡公司50%股權,分別轉讓予高順發5%、趙元旗5%、東安公

司15%、光元公司5%、郭冠群9%及王美文(即郭冠群配偶)11%。

而東元電機持有東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99.6%,故東安公司為東

元電機之子公司,東元電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7條之規定,督促東安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始與法相

符。

2.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

東安公司係持有鈺叡公司25%股權,並以鈺叡公司對本公司進行公

開收購,足見東安公司確有參與收購之事實,東安公司自應召開

股東會以決議鈺叡公司收購本公司股權相關事項。然而迄今東安

公司均未有召開股東會討論參與上開公開收購本公司之決議,顯

然已違反上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