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遠東新之子公司遠東資源開發擬與亞東學校財團法人進行新北市板橋區土地交換案事宜(補充110/12/22重大訊息)
日 期:2022年05月10日
公司名稱:遠東新 (1402)
主 旨:遠東新之子公司遠東資源開發擬與亞東學校財團法人進行新北市板橋區土地交換案事宜(補充110/12/22重大訊息)
發言人:鄭澄宇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名稱:
①換出土地: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資源開發」)持有之
新北市板橋區亞東段998-5等13筆土地。
②換入土地:亞東學校財團法人持有之新北市板橋區亞東段998-9等12筆土地。
(2)性質:通訊數位專用區一(E)。
2.事實發生日:111/5/10~111/5/10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土地:換出與換入面積均為3,854㎡(折合1,165.835坪)。
(2)單位價格:換出與換入均為每坪1,096仟元。
(3)交易總金額:換出與換入均為新臺幣1,277,755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亞東學校財團法人。
(2)與公司之關係:遠東資源開發與亞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為同一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換出土地】:
A.原因:亞東學校財團法人為校園整體發展規劃,透過土地交換方式換入毗鄰土地。
B.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遠東新世紀」)。
C.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遠東新世紀為遠東資源開發之母公司。
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董事長為同一人。
D.前次移轉價格:不適用。(由母公司遠東新世紀以分割不動產方式設立之)
E.前次移轉日期:民國92年9月2日。
【換入土地】:
A.原因:遠東資源開發為形塑台北遠東通訊園區整體意象,透過土地交換方式換入
毗鄰醫療專用區土地。
B.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遠東資源開發。
C.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同公司。
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董事長為同一人。
D.前次移轉價格:新臺幣1,080,748仟元。
E.前次移轉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與付款條件:依合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書。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專業估價機構名稱: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金額:
換出土地:新臺幣1,333,715仟元,換入土地:新臺幣1,277,755仟元。
(2)專業估價機構名稱: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
換出土地:新臺幣1,277,755仟元,換入土地:新臺幣1,235,785仟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蔡家和不動產估價師。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詹繡瑛不動產估價師。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蔡家和不動產估價師-(94)北市估字第000080號。
詹繡瑛不動產估價師-(98)北市估字第00014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換出土地】:亞東學校財團法人為校園整體發展規劃。
【換入土地】:遠東資源開發為形塑台北遠東通訊園區整體意象。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05月10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05月10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