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代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4年08月30日
公司名稱:中信金 (2891)
主 旨:(補充)代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高麗雪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段45地號部分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3/8/30~113/8/30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使用面積:第一階段維持1023.15平方公尺、
第二階段自1421.39平方公尺變更為1608.51平方公尺、
第三階段自1023.15平方公尺變更為1046.89平方公尺。
使用期間:第一階段自111年7月13日至112年6月10日、
第二階段自112年6月11日至112年10月1日、
第三階段自112年10月2日延長至113年8月31日,
本次再延長至114年2月28日。
使用費用:原使用費為新臺幣12,469,140元,
第一次增補協議書約定增加金額新臺幣7,484,898元,
第二次增補協議書約定增加金額新臺幣6,491,496元,
第三次增補協議書約定新增金額為新臺幣5,930,646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關係人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施作空橋工程。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日期、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雙方簽署協議書後30日內一次給付。
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參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地租。
決策單位:動支核決權限主管。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施作空橋工程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釋疑,
該交易金額授權依內部規定權責主管核准。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釋疑,
該交易金額授權依內部規定權責主管核准。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經總經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