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聯發國際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3年08月08日

公司名稱:聯發國際 (2756)

主 旨:聯發國際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葉幸惠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5/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2年05月12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依主管機關要求,修訂「一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並經112年08月0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二)修訂前條文:

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認定之。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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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三)修訂後條文:

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認定之。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審計

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