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立敦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立敦四)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日 期:2023年05月10日

公司名稱:立敦 (6175)

主 旨:立敦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立敦四)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發言人:王國權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10

2.公司名稱: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2年06月05日至112年07月15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

生效力),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07月21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2年06月05日至112年07月15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

之始日(112年06月05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06月02日)起至屆滿日(112年07月15日)

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07月14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

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將於112年06月02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

持有人。

(八)本公司將以債券面額贖回債券,每張本轉換公司債賣回價格計新台幣100,000

元,並統一於112年07月21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付賣回價款予各申請賣回之

債券持有人,其匯費或郵資自賣回價金中扣除。

(九)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