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科際精密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5月10日

公司名稱:科際精密 (4568)

主 旨:科際精密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陳英毅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0

2.預計發行價格:

分為A、B、C、D、E五類

A類、B類、C類、D類,每股新台幣30元

E類,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500,000股,

每股金額為新台幣10元,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A類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0元。

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

既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80分”(含)以上,且自到

職日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年資:

時程:到職日滿一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兩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三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四年;最高既得比例:15%

總計:60%

(b)績效目標:

公司年度稅後基本每股盈餘在民國116年(含)之前達7.5元以上,可既

得獲配股數比例40%,計算稅後基本每股盈餘,若遇公司股本有增減變

動時,將以111年底股本為基準做調整計算。

(2)B類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0元。

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

既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80分”(含)以上,且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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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日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年資:

時程:到職日滿一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兩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三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四年;最高既得比例:15%

總計:60%

(b)績效目標:

廈門科際精密器材有限公司原物料採購價格以民國111年度平均價格為

基準計算,在民國113年底前原物料平均採購價格總降幅達5.5%(含)以

上,或在民國115年底前原物料平均採購價格總降幅達8%(含)以上,可

既得獲配股數比例40%。

(3)C類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0元。

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

既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80分”(含)以上,且自到

職日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年資:

時程:到職日滿一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兩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三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四年;最高既得比例:15%

總計:60%

(b)績效目標:

科際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業務部門(不含醫材部門)年度帳列營收金額

在民國116年底前達新台幣1.5億元(含)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比例40%。

(4)D類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0元。

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

既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80分”(含)以上,且自到

職日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時程:到職日滿兩年;最高既得比例:50%

時程:到職日滿四年;最高既得比例:50%

總計:100%

(5)E類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

既得日前最近一次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80分”(含)以上,且自到

職日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時程:獲配日滿一年;最高既得比例:20%

時程:獲配日滿三年;最高既得比例:40%

時程:獲配日滿五年;最高既得比例:40%

總計: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非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

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

於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一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

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

年度符合本條第2項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條第2項所訂之留任年資。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如因受職業

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者,其當年度符合本辦法既得條件,則視為

於當年度既得期間屆滿日達成當年度之既得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

度或下下年度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

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轉任子公司: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

定需轉任本公司之子公司,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5)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

期限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

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

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人員將限為

A.與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員工

B.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C.核心新進員工

(3)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

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同意。

(4)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

,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

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1,744

仟元(暫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一交易日民國112年4月28日普通股

收盤價每股新臺幣61元擬制估算)。民國112年為新台幣3,635仟元,

民國113年為新台幣3,525仟元,民國114年為新台幣2,194仟元,民

國115年為新台幣1,397仟元,民國116年為新台幣868仟元,民國117

年為新台幣12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EPS可能的影響:

民國112年為新台幣0.12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0.11元,民國114年為

新台幣0.07元,民國115年為新台幣0.04元,民國116年為新台幣0.03元

,民國117年為新台幣0.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及保管,符合既

得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

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

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

間及程序依信託及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4)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直接交付員工。

(5)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

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及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

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