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科定112年3月15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

日 期:2023年03月28日

公司名稱:科定 (6655)

主 旨:(更正)科定112年3月15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

發言人:林美妏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28

2.公司名稱: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111年3月7日證交所臺證上一字第1110004078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檢送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部分條文。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2/03/15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1.凡於認股基準日前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

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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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控制能力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2.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核決後實施,員工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

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八條:實施與修訂

1.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且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

買回股份者亦同。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2/03/28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1.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

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控制能力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

2.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八條:實施與修訂

1.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2.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9.因應措施:修正前後之修文如上。

10.其他應敘明事項: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