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漢唐於111年3月8董事會決議第七次買回庫藏股事宜(第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漢唐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3.4.5.6.7.9條之修正)
日 期:2022年03月23日
公司名稱:漢唐 (2404)
主 旨:更正漢唐於111年3月8董事會決議第七次買回庫藏股事宜(第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漢唐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3.4.5.6.7.9條之修正)
發言人:許俊源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3/23
2.公司名稱: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111年3月7日證交所臺證上一字第1110004078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檢送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如下
原修正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1/03/08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並得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決定,凡本公司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具
有特殊貢獻者,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
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
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或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
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轉讓
股數、目的及合理性、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項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
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修正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1/03/23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並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本公司全職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
定。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
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
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
決議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