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川湖對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聯德滑軌科技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訴訟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日 期:2023年12月15日

公司名稱:川湖 (2059)

主 旨:川湖對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聯德滑軌科技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訴訟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發言人:王俊強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22) 最高法知民終794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發現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聯德

滑軌科技有限公司製造並銷售之滑軌侵害本公司擁有的三項專利,本公司向一審法院

提告以維護本公司權利,一審法院已判決昆山聯德滑軌科技有限公司侵權屬實。惟本

公司對於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故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6.處理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判決中認定三項專利侵權屬實,昆山聯德

滑軌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本公司三項專利權的產品;昆山聯德滑

軌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本公司人民幣300萬元;昆山聯德滑軌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部

分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萬2千元。其餘維持一審之判決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

人民法院之判決為終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次判決維持一審結果,本公司為一審之勝訴

方,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