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鼎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2年02月24日

公司名稱:富鼎 (8261)

主 旨:富鼎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黃林鍾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2/24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總額上限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10,000,000元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

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發行後屆

滿一年30%、屆滿二年30%,以及屆滿三年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

銷。

(二)、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自願、資遣、退休):

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時,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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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

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留職停薪: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

股份,除依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依各既得日前一年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

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

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0,000股,以董事會開會前一個營業日(111年2月23日)

收盤價每股105.0元,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05,000仟元;如於111年8月底發行,

依前述假設估計,暫估 111年~114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5,520仟元、48,125仟元、

23,188仟元及8,16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111年~114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

0.31元、0.59元、0.29元及0.10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

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

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

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

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三、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

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二)、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相關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本辦法

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

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數量及內容,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

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