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邦金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價格及股息率)
日 期:2016年03月17日
公司名稱:富邦金 (2881)
主 旨:富邦金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價格及股息率)
發言人:許婉美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5/03/17
2.發行股數:發行特別股60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0元
6.員工認股股數:保留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15%,計90,000,000股由集團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75%,計450,000,000股由原股東按
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新股43.97277833股,惟實際
認股率以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數為準。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提撥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10%,計60,000,000股以公開
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
起5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認股,其併湊後仍不足壹股或逾期未併湊
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如下: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年率4.10%(七年期IRS 0.885%+3.21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
年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重設利率按七年期IRS + 3.215%
訂定。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
年期 IRS 為利率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
「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定
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發行機構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對於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年度
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
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本公司決議取消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將不構成
違約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公
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
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本公司甲種特別股股息。甲種特別股股
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
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
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
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甲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得於發行日滿七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
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
各款發行條件。
(6)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與本特別股發
行後所發行之特別股相同,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之甲種特
別股乘以該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總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之權利;但
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
表決權。
(8)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
甲種特別股之權利。
(9)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
股權。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擴充營運資金並強化資本結構,提高資本適足率。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5/03/30
13.最後過戶日:105/03/25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3/26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3/30
16.股款繳納期間: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5/04/01~105/04/13下午3:30止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5/03/09
18.委託代收存款機構: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4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5168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6682號函核准變更特別股發行股數
為600,000,000股及變更發行條件。
(2)除權交易日:105/03/24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宜,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定、
基於營運評估、因市場狀況需要或因應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而須作必要性之修正
時,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為本公司處理。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擬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