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媒體報導說明

日 期:2022年02月21日

公司名稱:藥華藥 (6446)

主 旨:媒體報導說明

發言人:林國鐘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2/21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Businesswire網站報導

6.報導內容:「德國聯邦法院支持AOP的Ropeginterferon許可權和PEC的損害賠償

責任」等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因恐投資人受到誤導,特澄清如下 :

一、本公司前與經本公司授權之合作夥伴奧地利AOP公司發生爭訟,經國際商業

仲裁委員會法蘭克福仲裁庭於2020年10月做成仲裁判斷,本公司應賠償對方

1.42億歐元,本公司於2020年12月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

斷申請,並經高等法院於2021年3月駁回。

二、本公司對此不服,於2021年3月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本年2月15日

接獲聯邦最高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定,將原仲裁判斷中AOP對本公司1.42億歐

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對原仲裁庭在缺乏證據及理由的情

形下,竟然逕行採認AOP單方面之陳述即判決本公司需負鉅額賠償責任,認

定嚴重違反本公司之法定權益,因此將此部份之仲裁判斷全部撤銷,逕行將

該部份仲裁判斷宣告為無效,並非僅如AOP所謊稱之計算錯誤,本公司對AOP

公司目前並無任何賠償義務存在。

三、最高法院裁定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仍為有效。依此一

裁定之結果,本公司仍將與AOP公司合作,並要求AOP依約履行其義務。若AOP

有任何違約行為,本公司也將依約執行相關權利,以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

四、以上最高法院裁定為具有終局效力之確定裁定。

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國發基金)是本公司最大單一股東,持股7.97%,

所有公股合計持股11.46%。任何外國組織,若意圖損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與利

益,藥華藥經營團隊必將全力對抗,力保全體股東權益及全民利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

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