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台開除依法進行蒐證,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日 期:2023年05月03日

公司名稱:台開 (2841)

主 旨: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台開除依法進行蒐證,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發言人:黃茂基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03

2.發生緣由: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

本公司除依法進行蒐證,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3.因應措施:聲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因非善意不明人士以電郵通知股東,不實指控訊息,本公司除依法進行蒐證,

恪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訊聲明澄清。

二、台開集團擬於2023/6/26依法進行董監事改選之重要事宜。

本公司經營團隊基於善良管理職責,在董監事改選之前,為確保全體股東權益,

避免遭職業股東私下混淆視聽,以不實訊息意圖低價收購持股或委託書,

須恪盡職權對全體股東暨社會投資大眾做公開資訊說明,以正視聽。

三、本次召集股東大會,除進行例行之董監事改選之重要事務,

尚包含討論撤銷公開發行等相關提案之股務議程。

四、撤銷公開發行市場之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156條之2,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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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公開發行市場之利基:

(一)股權結構:集中經營權與所有權,避免公司遭職業股東,

以稀釋股權或衍生非合意併購之風險情況發生。

(二)租稅法令:法律規範相對單純,各項租稅規劃彈性空間優於公開發行公司。

(三)營運成本:基於優化成本考量,可減少律師、股務代理及承銷商等勞務費;

有效降低內部人事、管理及行政總成本。

(四)資訊保護:有效保護內部人事資料、當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人事變動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避免再次發生職業股東,意圖以內線交易大幅

取得股權佔比損害全體股東權益及影響公司商譽。廠商及顧客較不易輕易取得公司

資訊,減少商業競爭之降價壓力。

(五)個資隱密:依據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加速決策:大股東及董監事所受法令限制較少,依法執行令行禁止。

(七)股價壓力:避免職業股東以短期套利交易取得股權佔比優勢,

於公開市場散佈不實訊息,意圖眾口爍金,積毀銷骨,損害全體股東權益及公司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