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勤第十五次買回庫藏股(更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日 期:2024年08月16日

公司名稱:和勤 (1586)

主 旨:和勤第十五次買回庫藏股(更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發言人:黃湘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90,886,23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12~113/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39~49.6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5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12/09 ~ 112/01/17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587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9.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6/06 ~ 111/08/0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09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5.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1/20 ~ 111/03/10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02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十四次申報買回1,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587,000股。

(2)第十三次申報買回2,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098,000股。

(3)第十二次申報買回2,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020,000股。

(4)第十一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2,349,000股。

(5)第十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高

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500,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壹、報告事項:略。

貳、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案由十三:略

案由十四:

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以及訂定「第十五次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本次買回股份計畫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3)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1.39元至新台幣49.6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二、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十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9。

三、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如附件10。

四、本議案業經113年8月10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 議 :經審計委員會決議,請公司執行庫藏股買回時,遵循「018-B-15 庫藏股買回作業程序管理辦

法」,另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議案無異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

肆、其它應記載事項:無。

伍、散會:散會時間下午6點27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113年8月10日訂定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四 條:凡本公司全職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0%以上,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在

內,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工作表現良好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服務年資、職級、工作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等標準,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

事會決議,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經理人:轉讓對象為本公司經理人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

公司經理人,需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非經理人:轉讓對象非為本公司及子公司之經理人,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3年08月10日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之百分之2.5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公司名稱: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亦翔

中華民國113年08月10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綜上評估,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和勤預計買回其普通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對財務結構、每股

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並無重大之影

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