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勁豐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4年04月10日

公司名稱:勁豐 (6577)

主 旨:勁豐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杜懷琪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

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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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留職停薪、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留職停薪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

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

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

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或在認股

權憑證到期前(以日期較早者為主)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

利及行使時限。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含私募)、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

證,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

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

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

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

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財務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財務部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提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

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

登記作業。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

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決定合併或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或分割基準日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董事會之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即113年4月9日收盤價

及依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預計2年至5年度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28,251仟元、13,499仟元、12,195仟元及10,646仟元,合計65,491仟元,

對每股盈餘稀釋金額分別為0.74元、0.35元、0.32元及0.28元。

(2)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