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勁豐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日 期:2024年08月08日

公司名稱:勁豐 (6577)

主 旨:勁豐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發言人:杜懷琪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4/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3年度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七、

認股價格之調整,修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

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者

,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含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

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

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降價格:

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

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符合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

規定國內外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

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

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

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

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

事會同意。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含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

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如係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

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

調降價格:

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