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鼎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2年04月22日

公司名稱:光鼎 (6226)

主 旨:光鼎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黃政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目前尚未洽特定人

(1)本次私募案規劃之應募人選擇方向,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

人選為限,應募人將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但不限於一名。

(2)將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

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且須認同公司經營理念及專業團隊為原則。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萬股,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

二次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萬股之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計算較高者之八成,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應屬

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未來轉投資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維持公司營運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透過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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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與靈活性,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

人籌募款項。本次私募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時,因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

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鑑於私募資金用途係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

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

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

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

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

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

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資金額、

(1)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

或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為配合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

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