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來頡董事會通過民國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修正案
日 期:2022年10月27日
公司名稱:來頡 (6799)
主 旨:來頡董事會通過民國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修正案
發言人:孟達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10/2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2/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進行修正,授權
董事長修訂第三條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第四項、第五條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第三項,以及第八條其他重
要事項第一項,業經提報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四)具資格之經理人身份者或具董事身分之員工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
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由董事長與總經理核定後提
報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a)於各
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b)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簽訂之
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c)員工既得日期前一年度績效考核均達
B級以上者。
2.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發行後屆滿一年34%,屆滿二年33%,以及
屆滿三年33%。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薪酬委員會通過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前如有修改時亦同。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申報發行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00,000股案,已於111年8月8日
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函。
(二)本公司111年10月27日董事會通過民國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
送件審核時受主管機關要求修正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