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使用鄰地設車位得載明期限

▲內政部於今(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將來使用鄰地設停車空間,地主可載明期限。(資料照/記者羅婉庭攝)
▲內政部於今(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將來使用鄰地設停車空間,地主可載明期限。(資料照/記者羅婉庭攝)

內政部於今(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增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以合理保障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物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承租停車空間時,為避免同一土地重複覆被使用兩次,會檢附鄰地提供「沒有記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主管機關方同意該變更使用申請。但因過去曾發生鄰地地主欲取回空地另作他用,卻受限於同意書沒有載明期限,以致無法解除土地上的管制限制,造成民眾無法處分財產權的情形,經多次訴訟後仍敗訴,進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因此,這次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主要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檢附載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亦應註記相應期限,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另外,這次也配合其他中央部會主管法令修訂,同步於附表增列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表演館(場)、運動訓練班及特殊教育學校等場所認定;以及配合無障礙設施及防音相關規定,也同步修正附表的檢討標準。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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