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關稅進口貨物如有變更用途 依規定應補稅
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應補繳關稅,但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則免予補稅。鑑此,基隆關於十九日特別提醒相關業者留意免補徵及核退稅費有關規定,確實填報出口報單相關欄位,以保障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在免予補稅規定中,業者需主動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申請原因;另外,這類案件如有待退還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也應以相同方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稅,而為利海關查明是否為原進口貨物,並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及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屬未經使用即原貨退運出口,可退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的情形,業者於出口時,應使用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8」,以及「其他申報事項」欄需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以利海關審核,辦理後續免補關稅及退還內地稅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