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人頭帳戶逃漏稅 緊盯重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部分企業利用人頭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此逃漏稅,國稅局除針對進貨與銷售發票憑證不實開罰漏報營業稅,另可裁處逃漏營所稅罰則,等於逃稅一次將罰兩次。
依實務案例,未開立進銷貨發票涉及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開立銷貨發票,而且多半也涵蓋逃漏營業稅、營所稅等刑責。
未取得進銷項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上限為罰鍰100萬元。
而企業涉及逃漏營業稅方面,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五倍做為罰鍰金額。
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營業稅漏稅額五倍罰鍰必須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進銷項憑證認定總額5%金額罰鍰二擇一,擇重處罰。
官員指出,一般而言,如果是刻意用人頭帳戶逃漏稅因屬於違章情節較重大者,多半可罰到最高上限,也就是100萬元或營業稅漏稅額五倍罰鍰。以漏報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案件而言,多半是適用漏稅額五倍規定裁處百萬元以上罰鍰。
另針對企業逃漏營所稅部分,官員表示,依照稅務違章的裁罰倍數參考表,故意短漏報者適用營所稅漏稅額一倍罰鍰。
換言之,近年企業刻意以人頭逃漏稅案件,多半是裁罰營業稅漏稅額五倍、營所稅漏稅額1倍罰鍰。
官員舉例,近期台北市有一家A公司銷售貨物卻心生歹念,要求下游的各個買方公司將貨款匯入人頭帳戶,五年以來漏報約為3千萬元銷售額(漏報營業稅150萬元)、1千萬元所得額(漏報營所稅200萬元)。
國稅局除本稅以外,另裁處營業稅、營所稅漏稅罰鍰依序為750萬元與200萬元。而下游各個買方公司因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發票,遭稅局個別裁罰數十萬元。
官員也提醒,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若是業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申報補稅,僅加計利息,免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