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公過世…媳婦一定要扶養婆婆?律師拿出強力證據:大姑小姑請閉嘴
丈夫過世,妻子仍須扶養公婆?對此,專家表示,據民法規定,媳婦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順序為第6順位,反而是老公的兄弟姊妹更有義務要扶養他們的父母,除非他們沒扶養能力,才會輪到下一個義務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丈夫繼承公公的遺產,大姑和小姑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媳婦負起扶養婆婆的重任,畢竟婆婆是她們的母親,扶養義務理應由子女承擔。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在臉書發文表示,有位太太在丈夫離世後,承擔起全天候照顧婆婆的責任。原因在於老公姊妹們的一席話:「妳丈夫承繼了公公的遺產,如今又遺留給妳們母子,理應有照料婆婆的義務!」
針對婆婆的扶養,傳統觀念常認為,媳婦應負起的責任。蘇家宏指出,媳婦是否具備此項義務,並非絕對性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他解釋,配偶去世後是否還有義務扶養其父母的問題,須考量以下四個要件:
一、是否與公婆(岳父母)同居?
倘若同居,則須判斷是否有扶養義務。由於現代夫妻多選擇婚後自行居住,與公婆(岳父母)同居的情形已較少見。然而,文中所提的太太日夜照料婆婆,表示兩者同居,所以需進一步釐清其餘情形。
二、公婆(岳父母)是否有被扶養之必要?
確認同居後,須評估公婆(岳父母)的經濟狀況。若其擁有足夠財產或謀生能力,可維持基本生活,則無扶養義務;反之,若無謀生能力或財產不足以維生,則須負起扶養責任。
三、媳婦是否有扶養能力?
若自身經濟狀況不佳,難以負擔自身生活,更遑論扶養他人。若因扶養公婆(岳父母)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法律將考量不強制其扶養,並交由其他義務人負擔。
四、媳婦的扶養順位
民法第1115條明定扶養順位,其中優先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媳婦的扶養順位為第六,因此文中所述的太太若要負擔扶養義務,須先確認大小姑均無扶養能力,才可能輪到其負擔扶養責任。
蘇家宏提醒,從法理角度來看,扶養義務無須「繼承」,因此媳婦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負擔扶養公婆的義務。大姑小姑身為婆婆的女兒,不應只要求他人承擔責任;畢竟,子女才是負有扶養雙親的義務,而非他人。
更多中時新聞網報導
一半超過45歲!台灣人口紅利快消失 4年後恐難找新人
近130萬名股東已哭!中鋼面臨2字頭保衛戰 別奢望「金九銀十」?業內曝陸鋼市真實慘況
瘋赴美生小孩?台積電外派工程師生產力驚人 員工爆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