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集團併購家樂福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對於各界關切的統一 (1216-TW) 併購家樂福,公平會今 (5) 日表示,已於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保障中小型供貨商的權益,並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考量統一企業公司併購家樂福公司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受理後就著手進行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同業之關切面向外,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 (協) 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統一企業表示其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統一企業公司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為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之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之行為,首先,規範家福公司給予統一企業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

第二,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 100 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第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貨商自供貨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貨商向家福公司請求覆審。

此外,為避免結合事業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之跨業經營策略,形成潛在性的買方力量集結,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之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場之競爭,公平會規範,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若是供貨商自行提出者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之原因所採行者,不在此限。

其次,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 30% 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之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 2 年及任職期間無擔任統一超商公司之總經理或經理人情事。

第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惟應由供貨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商之同意。
第四、結合實施之次日起 3 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對於供貨商而言,不得更為不利。但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經供貨商同意或追求消費者福祉者不在此限。

最後,公平會要求,統一企業在結合實施之次年起 3 年內,於每年 6 月 1 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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