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盛力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3月09日
公司名稱:新盛力 (4931)
主 旨:新盛力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范貴鈞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6,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共計1,6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
屆滿仍在職,且最近一年度公司營運績效無虧損,並需符合最近一年度員工個
人績效考核需達到平均(含)水準以上,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廉潔規範、
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1) 屆滿一年:既得50%
(2) 屆滿二年:既得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獲配股數並予以註銷;於例外
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且將限為:
(a) 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 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c) 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2)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
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價值。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既得條件計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台幣 77,840 仟元。如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發行,依前述假設估計,暫估民國 112 年至 114 年之費用化金
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16,217 仟元、 38,920 仟元、 22,703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 112 年至 114 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
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25 元、 0.59 元、 0.35 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
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發
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