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提假處分 台灣大批混淆視聽 追究誹謗責任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遠傳 (4904) 、台灣大 (3045) 大打法律戰,遠傳更提供10.49億元擔保提出假處分,禁止台灣大在返還C4頻段前,以任何方式使用遠傳繳回的C1部分頻段;台灣大今(27)日下午發出聲明表示,「針對遠傳不依循雙方協議、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一連串舉措,本公司除予以嚴厲譴責外,更將向遠傳追究誹謗責任,以正視聽,捍衛公司聲譽」。

台灣大針對今日報載遠傳因頻譜爭議向法院提告台灣大一事特別發出聲明,台灣大指出,與遠傳就繳回2G頻譜的C4、C1一事簽訂協議,約定最遲明(2016)年6月底前『同日共同』繳回(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的後年6月底,已提早一年);至於確定繳回日,為考量2G用戶權益,雙方應再協商後始能確定。

台灣大說,遠傳為了4G的商業競爭,打算將C3升級作4G使用,提前在今年3月25日經NCC核准繳回C3頻段。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一旦C3升級為4G使用,遠傳就須將C1一併繳回,並非如遠傳所聲稱是自願繳回C1。

台灣大指出,C1頻段是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指配給台灣大哥大使用,一切合法,但遠傳基於自身商業利益,不惜違約提前繳回C1,意圖以繳回C1為由迫使台灣大繳回C4頻段,罔顧台灣大數十萬2G用戶權益,台灣大無法接受。

台灣大強調,遠傳今年5月4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台灣大使用C1一案,法院今年7月認定,遠傳認為其繳回C1,台灣大就得繳回C4,是遠傳片面的想法,與協議書約定不符,台灣大目前並無繳回C4的義務。遠傳無法使用C4,是因遠傳未依約與台灣大協商申請共同繳回日,可歸責於遠傳電信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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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說,法院認定台灣大並未違反協議書約定,並裁定遠傳提供10.49億元擔保金,同時也准台灣大提供9.27億元反擔保金後,仍可繼續使用C1。台灣大認為,法院既然認定台灣大並未違約,違約者是遠傳,實不應准許遠傳假處分聲請,故已在今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抗告救濟。同時已於7月14日至法院提存9.27億元反擔保金,以繼續合法使用C1,服務廣大用戶。

針對亞太電 (3682) 用戶漫遊台灣大網路案,台灣大指出,NCC已於今年7月8日委員會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4G)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及事業計畫書監理原則」,規定使用人及出借人雙方應同時向NCC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並應經NCC核准,將會遵照NCC的規定辦理。

台灣大強調,遠傳明知台灣大是合法使用C1、C4頻段,且亞太電用戶漫遊台灣大網路案與C4爭議無關,本為風馬牛不相及之事,但遠傳不顧雙方協議,違約繳回C1頻段在先,又頻頻放話,顛倒是非,誣指台灣大惡意占用頻譜,台灣大將依法向遠傳電信追究誹謗責任,以維護公司聲譽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