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列國寶?國史館:美國也典藏《獨立宣言》

《中華民國憲法》列國寶?國史館:美國也典藏《獨立宣言》

國史館今天發佈新聞稿說明館藏重要文物列入文化部文化資產圖書文獻類國寶及重要文物案,其中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件等六項文件。國史館強調,所藏民國重要文物列入國寶、重要古物,「實非特例」。 國史館表示,考察歐美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及重要文獻的態度,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典藏在大英圖書館(British Library),法國《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典藏於法國國家檔案館(Archives de Fance)。《美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其他美國重要歷史文獻如《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等,均被視為國寶,其原件都典藏於美國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並向世人永久展示。 日前有學者質疑「中華民國憲法」列國寶是「一中框架」史觀,但國史館澄清此非特別,也與政黨、族群無關。 國史館並表示,台灣今天的民主成就,舉世稱道,追本溯源,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奠定我國民主憲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此憲法正本珍貴且具唯一性,並經十七位審議委員一致同意將憲法原件等列為國寶。 除《中華民國憲法》外,國史館於104年6月提報國寶還包括《孫文手繪民生主義圖》、《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1945年日本國向同盟國投降書》、《民國34年中華民國接受日本國投降文件─何應欽上蔣中正簽呈》、《日本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岡村寧次受領證》、《1945年9月16日香港地區日軍向同盟國投降降書》,共計6項8件文獻。 國史館強調,此一提報完全基於歷史及學術價值之重要性為衡量依據。 國史館說明,民國104年文化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辦理圖書文獻類古物分級,函知國內各典藏單位配合國家整體文化政策,提供文獻審議。本館就館藏原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登記在案之珍貴動產,因此在該年6月將上述文件提報列入。 國史館表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嗣成立由17位專家學者(包括歷史界、博物館界)組成之專案小組,進行對包括台灣博物館「台灣民主國藍地黃虎旗」、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台鐵公文檔案」、故宮博物院「郎世寧圖軸」等及本館上述文物之實物勘查會議,前後經過約九個月漫長、審慎的審議作出決定。 國史館表示,105年3月24日文化部檢送古物審議委員會之決議,該館提供之史料獲通過4案為國寶(約法、憲法、日本向同盟國降書、日本受降文件)、2案為重要古物(孫文民生主義圖、香港地區日軍降書)。4月26日文化部來函檢送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