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新修正『商品標示法』已於112年5月18日開始施行
親愛的賣家您好:
提醒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販售之一般商品,其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
1️⃣商品本體
2️⃣內外包装
3️⃣說明書
請擇一標示
無論於實體商店販賣或網際網路平臺販售,均需依本法規定加以標示。
⚠️商品標示法 第 6 條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請賣家於刊登商品時,自主於網頁揭露相關商品標示資訊,例如,販售商品時,請以拍照之方式將生產製造商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內容,以拍照方式同時刊登於賣場,以便消費者能得知商品標示之相關訊息。
⚠️商品標示法第 18 條
1.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
✅參考資料:
敬請賣家留意及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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