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被追討「6000萬版權費」比主持人費用高 到底是什麼「版權」問題?
白冰冰節目日前爆出「6000萬版權費」風波案,已有了圓滿結果,由於現今YouTube等平台從事自媒體人眾多,關於當代音樂的利用等涉及法律層面問題何其多,困境之下需有更前瞻的解方。
有關著作權議題,業界習以「版權」稱之,和專業者有所不同,為法律普及之考慮,這次受邀在《當代法律》撰文討論,並由CTWANT摘錄部分段落,因此在本次特別以「版權」方式,以概括地代替正確的「著作權」稱法,望請專家海涵。
知名音樂人、廣播人馬世芳老師,曾於2021年7月12日,在其臉書專頁上明白說:「要以『個體戶自媒體』的身分做一個『音樂節目』,是無法處理音樂授權問題的。」
知名藝人黃子佼在2022年10月25日,則發表文章說:「我在錄製存檔時,做了一集跟台北有關的歌、一集跟各城市有關的歌、半集洪榮宏大哥的特企,其中竟有7首歌被臨時通知有版權問題,可能面臨高額播放費用,電台方面建議直接拿掉,我也只好請製作人大刀一揮,砍掉重錄,補上其他歌曲,重講內容串場,可想而知,原本預定好的編排與邏輯,被迫打亂。」
去年底,受歡迎的歌唱節目「我愛冰冰秀」突然傳出面臨停播,而媒體也報導「白冰冰主持的歌唱綜藝節目『我愛冰冰Show』因遭著作權團體追討高額音樂版權費停棚。歌曲高額公播費導致節目製作困難並非個案,黃子佼受訪坦言,一首歌就比主持人費用還貴,盼版權方針對不同平台有不同定價。」
嚴格來說,三人所指涉的情況,其實不完全相同。馬世芳老師所面臨的,是廣播電視實務上,如何處理「音樂授權」的機制,其實並不利於想要從事自媒體的人加以利用;黃子佼及白冰冰(我愛冰冰秀主持人)所反應之問題,則是一般人更難窺知的產業「授權」實務。
一般來說,電視公司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均會依照既成慣例與集管(即集體管理)團體辦理授權,看來「我愛冰冰秀」不是這方面的問題。廣播電視業者,如果因習數十年的製播流程,加上著作權法第56條之規定,原本不會有什麼問題(至少廣播電視公司自己都這麼認為)。
但當代音樂之利用,尤其是「音樂節目」,已經跟以往有很大不同,片段放上串流(例如YouTube)等,已是常態。如果要說著作權法第56條合理使用規定是電視廣播節目的保護規範,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已經溢出此範圍,成為關注焦點。主要的問題,在於「重製」,「白冰冰也提到節目狀況,應該是卡到『重製權』的問題」。
本文摘自《當代法律》第14期,頁157-161的《音樂「版權」問題何其多 困境之下需有更前瞻的解方 音樂利用的再現代化》專文,完整內容請參閱https://www.themislaw.tw/book/content.php?id=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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