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如此這般,花旗難逃打壓勞權違法之嫌

近來國內金融界最「熱門」的話題,該是花旗出售引發的員工權益爭議,坦白說,如果花旗確實如「吹哨者」所檢舉的作為,顯然是難逃打壓勞工之嫌,甚至可能是嚴重違紀違法,金管會與勞動部該查明對社會作出交代,絕對不能姑息、甚至鄉愿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這件被視為違反勞動法令、打壓勞工權益的事件是因花旗決定要出售在台的消金業務,但花旗在出售資產期間,卻在與國內十多家有意參與競標的銀行簽署保密協定中,要求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不得惡意挖角或大量雇用花旗銀的員工」,經員工(吹哨者)向工會等單位檢舉而爆出。

花旗則否認有此事,向金管會說明時表示,仍有200、300名員工離職到其他金融業上班;花旗銀董事長暨台灣區總裁莫兆鴻發信給內部員工解釋時也強調:「只要不會不當使用機密資料,競標買家聘用花旗員工是沒有問題」;而禁止招攬條款在併購交易的保密協議裡是相當常見的條款,只要買家並未利用相關的機密資訊挖角,或是員工經過一般管道謀職,花旗都不會有意見、更不會去阻擋。

雙方各有說法,又是一個羅生門;不過,只要金管會願意且積極一點,這個羅生門應該很容易找到「正解」:依照吹哨者的檢舉,花旗是與有意競標銀行簽署的保密協定中訂此要求,所謂的保密協定當然不能對外公開、非等閒人可看。

但身為監管單位,在發生如此大的爭議事件後,金管會當然可以、也必須去了解:可以找那十多家有意參與競標銀行問清楚、了解事情真相,也可以看其保密協定中是否有此規定,因此,要知道誰在說謊,其實非常容易。

即使是花旗對內說明時強調「禁止招攬條款相當常見」,也可以比對過去業界的常態性作法,再比較這次花旗訂的條款,就可知道是不是「相當常見」的作法。

而從吹哨者的檢舉中,外界也可看出產業界以保護商業機密為由的「競業禁止條款」,已發展到近乎離譜的程度;一般認為科技產業較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與需要,但其實金融界也同樣為員工跳槽設下重重障礙,合理與否是讓人懷疑;至於限制的時間長達3年、高於法令規定的最長2年,當然無疑的就是違法。

曾經出現在大眾眼前、堪稱全球最著名同時也是最惡名昭彰的「不挖角協議」,是美國矽谷的蘋果、Google、英特爾、Adobe、Intuit、Lucasfilm、皮克斯等標竿型科技業者,彼此之間的「不挖角默契」,而始作俑者就是賈伯斯─當年賈伯斯曾寫信給Google執行長施密特,抱怨Google試圖挖角一名蘋果工程師,結果施密特轉寄此信給負責召募的主管,並寫道:「我相信我們有不向蘋果挖人的政策,你能停止此事,並讓我知道為什麼這種情況會發生嗎?」

這個「不挖角協議」之後被告上法院,最後以4.15億美元和解結束訴訟。根據當時提出訴訟者的估計,矽谷巨頭們的這項默契,造成工程師、員工等損失90億美元,因為原來員工可透過跳槽、轉換公司增加薪資收入,但因資方的「默契」而失去尋求更佳待遇的機會─用專業術語來說,就是這些員工的「市場價值」被人為的壓低,造成員工的損失,獲利的則是公司。

花旗是否不當的限制員工跳槽,只要金管會積極一點,應該不難釐清,如果確有其事,則花旗不僅是違法而已,在道德上亦有所虧欠─以花旗這種全球性、大到不能倒、同時也曾經是培養台灣金融界人才搖籃的金融機構,形象的受傷與道德的虧欠,恐怕比違法、被罰款等更嚴重吧。

金管會早日給個答案吧。而與此同時,社會也該想想,所謂的營業機密、競業禁止等,是否已過份偏向資方、甚至已到被濫用到傷害員工權益的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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