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等持居留證不能設籍者 名下房屋也可申請自住

配合囤房稅2.0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財政部4日指出,為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地稅合理負擔,比照地價稅的規定,以解釋令核釋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的房地若符合一定要件,可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及相關自住優惠,目前全台相關案例約1.6萬件。

財政部指出,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符合全國單一自住者,可按1%課徵房屋稅。

至於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房屋為3月22日以前、土地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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