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豐機器:林勝輝先生對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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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林勝輝、陸泰陽、許曉琪、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重訴字第93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3.1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應連帶給付原告
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
3.2本案得供擔保後假執行,本公司亦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取得本案判決之判決書,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
等法院。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訴訟標的壹億壹仟柒佰柒拾
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等法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