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豐機器:林勝輝先生對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林勝輝、陸泰陽、許曉琪、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重訴字第93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3.1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應連帶給付原告

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

3.2本案得供擔保後假執行,本公司亦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取得本案判決之判決書,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

等法院。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訴訟標的壹億壹仟柒佰柒拾

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等法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