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CFC新制2023年上路 KPMG:台商需超前部署
【時報-台北電】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自明(2023年)年起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並防堵跨國企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行政院已鳴槍開跑,除了營利事業CFC制度外,連同個人CFC制度,都將於2023年上路。
其中,個人CFC制度對於符合條件之我國稅務居民(含一課稅年度居留達183天之外國人),於2024年5月申報2023年個人所得稅時,即應依持有CFC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在CFC制度實施前,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分配至CFC者,國內股東因尚未取得CFC分配之股利,尚無所得稅課徵問題。而自明年開始,透過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雖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只分配至CFC,符合條件之國內股東仍應計算應課稅之所得額。
針對個人CFC制度,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各項條件,將構成CFC:
1.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具有重大影響之主導能力。
2.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例如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除免稅天堂等稅負低於14%外,還包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只就境內所得課稅,境外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時才課稅的國家或地區。
3.CFC當年度盈餘或個人及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新台幣700萬元。
4.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例如股利、利息、出售資產增益等比重高於10%。
而在個人CFC課稅之適用方面,若個人持有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司10%以上股權,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之股權也要併入計算,申報時應檢附八種文件,包括個人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及持股比例、經查核財務報表、前十年虧損扣除表、營利所得計算表、股利分配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納稅憑證、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轉投資事業實際發生損失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還有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等文件。
葉建郎指出,個人CFC課稅制度適用在所得稅法規定之境內居住者,但可排除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適用。而實務上個人持有之CFC多未設置帳簿,為因應實施後須檢附之文件要求,宜洽詢專業人士協助準備並釐清該等文件是否存有其他租稅風險;另關於投資架構部分,基於該制度實施後,股東將不再享有稅負遞延之效果,在反避稅浪潮下,亦應重新評估合宜之架構,以把握時機做好因應。(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