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型保單不保證獲利 金管會點3提醒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投資型保單買氣在新制上路1年後逐步回升,金管會對此提醒,投資型保單種類及費用結構多元,且相關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對於消費者提出3點注意事項,呼籲投保前須確認自身保障需求、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特別注意相關警語。
據金管會統計,2024年前7月壽險業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約1626.6億元、年減12.3%,主因投資型保單新制於去年7月上路,施行前停售效應浮現、墊高去年前7月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所致。
不過,投資型保單7月新契約保費收入318億元、月增37%、創近1年高,顯示買氣逐步回升。對此,金管會指出投資型保單為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注意3件事項,以避免日後消費爭議。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投資型保單分為投資型壽險及投資型年金險,選擇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壽險或年金險保障需求,高齡消費者更應注意每年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務必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
其次,投資型保單除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且能自主掌握保險中資金運用狀況,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因此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若是外幣投資型保單,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
而坊間所稱的「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投信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單。蔡火炎表示,此類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
因此,蔡火炎提醒,保戶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身是否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單本質上具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的特性。
最後,蔡火炎表示,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單訴求連結投資標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提醒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商品的警語揭露。
蔡火炎呼籲,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若發現保單內容不符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