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哪些平台可以舉辦視訊股東會?金管會提3大條件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5日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進行修法討論。至於哪些平台可以承接「視訊股東會」,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指出,一定要有包括一定的股務代理經驗、注重資訊安全、可提出備援系統這三大條件,才能承接舉辦視訊股東會。

蕭翠玲表示,因應疫情,今年開放以視訊輔助方式舉行,總計有17家上市櫃公司股東會以此方式召開,未來修法開放後,金管會將參考今年推動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情形,並參酌國外相關作法,配合訂定相關子法規範及配套措施。

蕭翠玲在報告時指出,根據目前法令限制,因為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而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不適用,所以目前在法制面,公開發行公司仍無法以線上召開股東會方式完全取代實體股東會。

因應疫情,為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有群聚感染的風險,金管會經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於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其後為防疫需要及兼顧股東會順利召開,經報指揮中心同意本會於6月29日修正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符合一定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於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間,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

至於今年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利用視訊輔助召開的情形,蕭翠玲指出,經統計8月17日至8月30日計有17家已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包括上市公司8家、上櫃公司6家、公開發行公司3家,據觀察發現,包括報到、提問、直播觀看、答覆、計票等運作順暢。

蕭翠玲表示,為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經濟部已參採金管會建議於9月9日完成公司法預告修正第172條之2第3項規定草案條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來公司法修正通過後,金管會將參考今年推動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情形,並參酌國外相關作法,配合訂定相關子法規範及配套措施。(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邱琮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