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網股》遠傳重訊說明最高法院駁回李映怡上訴案 財業務無影響

【時報-台北電】遠傳(4904)與李映怡間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案上訴。遠傳指出,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映怡,針對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以下同)111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決議,提起訴訟,先位之訴聲明為該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聲明為撤銷股東會決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年8月17日判決駁回先位之訴,但判決撤銷前開股東會決議,本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遠傳公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撤銷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決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李映怡之訴駁回。亦即,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映怡所提起之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無理由,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本公司與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案自始合法有效。

遠傳表示,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編輯:李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