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1500萬房產!兒子態度丕變惡言相向 長者盼撤銷「只剩這招」

[FTNN新聞網]實習記者吳嘉汯/綜合報導

有些兒女和子孫會覬覦長者的錢財,希望有朝一日獲得大筆遺產,甚至為了爭產傷害父母和手足。台北一名長者為避免意外發生,事先處理好遺囑和房產,於去年將價值1500萬的房產贈與兒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兒子在取得房產後,態度急轉直下,開始經常對長者出言不遜、惡言相向。長者後悔當初的贈與決定,但由於房地已辦理移轉登記,須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有法定撤銷原因,才能撤銷贈與並撤回贈與稅申報,訴訟曠日廢時,台北國稅局因此呼籲,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

長者後悔當初贈與兒子房產。(示意圖/取自 Unsplash )
長者後悔當初贈與兒子房產。(示意圖/取自 Unsplash )

台北國稅局日前分享一起案例,一名長者表示,於去年將名下價值1500萬的北市房產贈與給兒子,並辦理移轉登記至兒子名下,繳納了贈與稅125.6萬元,沒想到,兒子在受贈之前對他十分孝順有禮,然而在拿到房產之後,完全變了個樣,態度急轉直下,開始經常對長者出言不遜、惡言相向。

該名長者為此感到十分心寒、身心受創,懊悔之下,最終決定尋求法律途徑撤銷贈與。然而,由於房地產已經完成移轉登記,長者必須向法院提出告訴,並取得法定撤銷權後,才能進一步撤銷贈與及撤回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因此提醒民眾,財產一旦完成產權移轉,除非有法定撤銷原因經判決確定,否則贈與行為無法輕易撤銷。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在財產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仍有機會撤回贈與,只要備齊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就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贈與稅。但如果財產已經移轉至受贈人名下,除非有法定撤銷原因,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經法院判決確定,國稅局才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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