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不除罪 大法官確立「真實惡意」原則
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除罪今(9日)判決,宣告誹謗罪合憲、不除罪,大法官同時再限縮誹謗罪處罰範圍,只有在「真實惡意」下才處罰,如果是為公共利益,雖無法證明所言為真實,但發表言論前已經過合理查證而可相信是真實,即便後來發現查證時取得的資料不實,只要不是事先明知不實及重大輕率的惡意情事,就不涉及誹謗罪,這是大法官繼2000年釋字509號解釋將誹謗罪規範從要證明完全真實才不罰放寬到查證時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不罰後,今再放寬為要有「真實惡意」才罰。
此案之位聲請人之一是中正大學教授盧映潔,她在2013年因不實指控同校美女教授在課堂上說應將某案被告判死刑,盧還罵這位美女教授是紅衛兵,盧因此遭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判拘役40天定讞,另一個聲請人是名媛李珍妮因罵人小三、渣女遭判刑4個月確定,她們與朱長生、林郁紋、陳易騰、蕭絜仁及許榮棋等共8人認為誹謗罪違憲,另對於大法官2000年釋字509號解釋放寛誹謗罪規範,從完全真實,放寬為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也認為有補充解釋必要,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裁判。
盧映潔等聲請人的代理人認為,誹謗罪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示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究採是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目前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目前保護名譽手段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且信仰宗教教義的言論不應受誹謗罪處罰,誹旁罪已違憲,且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必要。
法務部則認為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民事手段難以代替,主張誹謗罪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無補充或變更必要,法務部認為,誹謗罪的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之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其所揭示的「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的差異而認誹謗罪違反法律明確性;且就保護名譽言,因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比較法上採刑事處罰者所在多有,民事手段難以替代;也要考量現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誹謗罪合憲。
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今年3月在出庭鑑定時表示,誹謗罪結構設計看來,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專家學者許家馨研究員認為,誹謗罪由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的確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但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在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之未必故意時,始加以處罰。
鑑定機關人權會代表高涌誠委員3月間出庭時表示,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再將誹謗罪除罪化。憲法法庭今判決宣告誹謗罪合憲,並對釋字509號解釋補充解釋,確立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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