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碳稅、碳市場 實現節能減碳

行政命令,是政府以控制高排放產品供需來實現減排,通常採限制新專案核准、限制既有產業產能,或要求既有產業進行節能減排等方式。適用於碳排放快速成長階段,因限制新增產品/產業可快速達到減排;但缺點是難以準確計算各排放主體的合理減排量,以致出現「過於主觀、不公平」的現象,直接影響企業營運甚至造成市場相關價格的波動。

碳稅指的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徵稅,主要針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進行徵收。適用於碳排放低速成長或甚至下降階段,且參與方須眾多、邊際減排成本相近、交易成本較高的領域,如建築、交通運輸業;但缺點是實際排放量難以預測、減排企業稅負增加,且難以定義合理的稅率。

碳市場則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簡稱,指建立在溫室氣體減排量基礎上,將排放權作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場,採用「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Trade)」的運作方式,即設定排放目標,各方以不同邊際減排成本進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適用於碳排放低速成長或甚至下降階段,參與方無須眾多、邊際減排成本存在差異、交易成本較低的領域,如電力、工業等;缺點是需要不斷健全配額分配、監測、查核模式,且價格波動較大,易影響企業經營發展與決策。

行政命令、碳稅、碳市場三種政策工具市場化程度、效率依次升高,但執行難度也是依次升高,因而在不同的減排階段,針對不同的減排領域可能需要不同的政策工具組合。碳稅和碳市場都是有效的「碳定價工具」,相較行政命令而言,效率更高、社會福利損失更少。碳稅和碳市場均遵循「污染者付費原則」,通過具體的碳價,鼓勵生產者和消費者將溫室氣體排放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部分內化。

碳市場能夠控制碳排放量,但存在價格波動;碳稅能夠控制碳排放成本,但排放量難以直接確定。在完全競爭、資訊透明和零交易費用的條件下,碳稅和碳市場皆可達到相同的政策效果,兩者可相互交替使用,只要將價格或者排放上限確定在邊際減排成本與邊際減排收益相同之處。

但現實中上述條件很難滿足,因而碳稅和碳市場的政策效果並不相同。而一般來說,碳市場是基於總量管制的環境經濟政策,但實質是控制碳排放量;而碳稅是基於價格的管制手段,實質是控制碳排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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