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五大澄清聲明一切合法處理「臺綠」

針對又有媒體披露「臺綠」兩年內虧損嚴重等情事,臺鹽今(12)日再度緊急發出五大澄清聲明,並重申臺鹽是上市公司,一向重視公司治理,並全部依照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及臺鹽公司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規定監理相關子公司,重要事項均要求依規定提報至核定層級,並無管理不當之情事。

五大澄清聲明,包括一、臺鹽持續協助臺綠遵循相關規定及完善公司治理;依臺鹽子公司管理辦法,臺綠所提案場視工程規模及金額,依權責劃分由臺綠經理部門、臺綠董事會、母公司董事長或母公司董事會核定,符合公司治理。

臺綠開創案源增加新營運機會,臺鹽支持並樂見其成,惟應依前述規定將案場執行細節及對臺綠整體財務狀況影響等相關資料提報核定,針對相關提案臺綠董事會及臺鹽均明確表示應修正與補充處,並無外界所述石沉大海之情事,另有關媒體報導漁電共生16公頃案場部分,在臺綠公司提報之案場中並無此案,且漁電共生16公頃案場不可能有30億元營收。

二、臺綠因虧損亟待轉型,臺鹽為協助臺綠強化公司治理及開源節流,並節省現階段臺綠人事費用,重要部門主管如董事長室主任、副總經理、財會處長等暫由臺鹽母公司派員兼任,出勤皆依臺綠人事規章辦理。

另對於工作表現不佳,違反臺綠規定同仁,早於去年已請經理部門本於職責依臺綠規定辦理,臺綠已將其調職並觀察其工作情形,有關媒體報導人力亂象,縱容摸魚並非事實。

三、臺鹽委託臺綠執行之高雄市路竹光電案場,已依約完成前五期之付款,第六期款因驗收時有未依約辦理之爭議事項,目前刻正依約與臺綠協商辦理減價驗收付款,使其符合合約規範,並無拖欠工程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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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臺綠原申請之商標,因部分申請內容未經臺鹽同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致淡化臺鹽著名商標,臺綠已重新設計商標並另案辦理申請,並無外界所述差點對簿公堂之情形。

五、臺鹽早於112年3月間,即已將民股股東或其關係企業間與臺綠工程承攬可能存在違法疑慮等相關資料移送予檢調機關。臺鹽亦已於113年4月、113年5月將臺綠前任高層所涉違法疑慮的相關資料移送給檢調機關,臺綠也於113年5月針對前述內容提出告訴。臺鹽與臺綠兩公司會持續與檢調單位合作,共同維護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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