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維有線負責人侵占近1.7億收視費 NCC首度要求撤換系統台董監
台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聯維有線,去年5月申請換照前夕,遭到台北市地檢署調查,自2011年起涉嫌將部分有線電視收視費,存入個人帳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初進行行政調查,該公司自承過去10年,共有1.68億元收視費並未計入公司帳,NCC委員會今日決議,要求聯維於8月20日以前,完成現任董事長李錫欽與二名監察人之變更,創下NCC成立以來,系統台董監遭限期變更之首例。
去年4月,台北市中正萬華區有線電視系統聯維,遭到地檢署搜索,檢調發現聯維有線電視負責人李錫欽夫婦,涉嫌於2011年起,指示聯維集團「客戶帳務組」相關人員,將部分收視戶當期或逾期收視費現金,逐日彙整後逕交聯維集團財會人員,再不定期存入吳姓特助(已歿)個人帳戶。
由於聯維遭搜索時間點,剛好發生在該台換照申請期間,NCC在去年5月,以該公司發生重大內控缺失,發給該公司效期僅1年之臨時執照,NCC並且於今年初對聯維進行行政調查。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聯維公司去年有透過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並且將過去10年,未入帳之1.68億元收視費,返還給聯維公司,不過,聯維過去10年短計之收視費用,涉及到《有廣法》「營業額1%提繳有廣基金」,以及「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即「收益應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負時,即行入帳」之相關規定。
由於系統業者「有廣基金」之提繳,屬於《行政法》規定之法定義務,聯維過去10年短報之「有廣基金」金額,一共達154萬8000元,營收短報部分,同時還涉及到2176.7萬元印花稅與營業稅之短報。
翁柏宗表示,聯維負責人李錫欽將收視戶存入私人帳戶之行為,已經違反《行政罰法》規定,「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因此,NCC除裁罰聯維公司350萬元之外,同時也對李錫欽個人裁罰50萬元。
另外,NCC認為,李錫欽過去10年長期涉入私入個人帳戶事件,除使公司受有損害,影響有線電視業務健全發展,也損及收視戶利益,該公司監察人過去10年未能即時察覺重大缺失,也有怠忽職守之嫌,因此今天也依據《有廣法》,要求聯維公司於8月30日以前限期完成董事長與2名監察人之變更。
翁柏宗表示,為避免收視費短報之行為在其他系統業者發生,NCC委員會今日已做成備忘錄,將要求業管單位延聘專家學者,未來3年每年不定期針對系統業者之財會報表通盤查核。至於聯維負責人李錫欽是否涉及違反《公司法》或《證交法》之背信罪,翁柏宗表示,該案目前仍在司法調查,NCC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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