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離世丈夫土地 稅務人員教1步驟讓她狂省4倍稅金

台中郭小姐的先生不久前離世,繼承的土地如果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繼承後會因為所有權人變動,而被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

因為稅法規定縱使新所有權人本來就設籍在那裡,仍然要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但大部分民眾都不知道要重新申請,而被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

郭小姐因為稅局協助通知而重新申請,讓她省下超過4倍以上稅金。

稅局也提醒,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的土地,如果還沒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仍然需要繳納繼承財產的稅捐。

而且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在辦理遺產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如果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都適用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就只能有部分面積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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