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開立發票 有四型態

「網紅」、「團媽」、「闆娘」經濟當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科技發達,讓網路交易蓬勃成長,較常見的型態包括營業人於購物平台或線上遊戲等網站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四種商業行銷,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

其中買賣的交易方式為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例如營業人甲以新台幣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再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則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消費者A。

至於居間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是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目前網路常見的代購,指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且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同時要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再交付委託人。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已定價1,000元的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再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則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佣金收入2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即要給A兩張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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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代收轉付,國稅局表示,交易特點為收取轉付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此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國稅局也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就算沒有應納稅額(即沒做到生意),逾期未報,也要付滯報金(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

至於有應納稅額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未逾30日者,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台幣1,200元,最高1萬2,000元。

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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