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部讓步 產創10-2研發門檻 降至60億元

【時報-台北電】有「台版晶片法案」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相關子法1日預告,在財政部讓步下,研究發展費用門檻降至60億元。子法將預告一個月,經濟部也同步展開產業界說明會,力拚明年起讓企業申請適用。

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號稱史上最大投抵優惠,針對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且符合適用條件者,提供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前瞻創新研發投抵部分,只要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為6%、且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12%的關鍵產業公司,即可適用當年度研發支出抵減25%。

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抵部分,除了要符合研究發展費用門檻外,購置設備支出金額必須要達到100億元以上、且限於在境內投資,才能以支出金額5%來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金額無上限。單項投資抵減的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兩者合計抵減上限規定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50%。

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主要強化台灣產業在國際的競爭力,讓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能夠得到相關租稅獎勵,財政部和經濟部一直密切研商子法,並就量化條件達成共識。

研發費用門檻在經濟部、財政部之間拉鋸逾二個月,從50億元至100億元間逐漸縮小差距,最後一次討論仍在60億元至70億元之間,考量研發密度門檻6%、高於製造業平均,因此財政部願將研發費用門檻放寬至60億元。

經濟部官員表示,未來適用產業不限半導體,光學產業龍頭、儲能電力大廠等都能適用,未來工業局會召集官員與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全球關鍵地位」,以及購置設備是否符合「先進設備」定義。

若判定符合研發費用門檻業者購置設備不符合先進設備時,官員解釋,仍可使用產創第10條之1,但如果業者已申請且核准適用先進製程規定投資抵減,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可申請產創第10條之1或其他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邱琮皓、傅沁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