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公務員加班定義 同步放寬兼職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加班的定義,並同步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圖為示意。考試院提供
(菱傳媒/台北報導)立法院30日大清倉,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公務員加班定義及補償辦法,明定公務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即視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逾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等不在此限;另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針對從事社會公益性質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持續性的兼職工作,只要未影響本職均不再限制。
這次修法明定未來公務員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不過若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另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讀條文指出,實施輪班、輪休制的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性質、強度、密度與時段等因素,用符合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未來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最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此外,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原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務員可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