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免費借親弟住 好心哥少1動作被課重稅

▲高雄一名哥哥把透天厝空房免費借給親弟住,卻因少了辦理無償使用公證,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高雄一名哥哥把透天厝空房免費借給親弟住,卻因少了辦理無償使用公證,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高雄一名哥哥見親弟弟沒地方住,好心讓他搬進透天厝空房同住,不但不收租金,也大方讓弟弟把戶口遷進自家。未料哥哥今年報完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還因超出一個級距,多補了好多稅,一問才知道原來因沒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被認定漏報租金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條文中「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把房子免費借給配偶、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友住,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圖/NOWnews資料照片)
▲把房子免費借給配偶、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友住,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圖/NOWnews資料照片)

也就是說,房子只要不是給你老婆、老公、爸爸、媽媽、兒子、女兒等直系親屬居住,就得辦理「無償使用公證」,否則國稅局就可依法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高雄三民公證表示,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很多人不知道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有二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屋無償借用公證費用與房屋租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相同。(圖/取自Unsplash)
▲屋無償借用公證費用與房屋租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相同。(圖/取自Unsplash)

三民公證表示,只要當事人找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再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

房屋無償借用公證費用與房屋租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相同,據司法院公告公證費用,租金總額20萬元以下收1000元、20萬至50萬元收2000元,即若簽約1年,月租在1萬6666元以下收1000元、4萬1666元以下收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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