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扶養親屬抵稅 三條件不可少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今年5月報稅列報扶養親屬抵稅,申報人本身要具備法定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等兩要件,另受扶養親屬也要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特定年齡」、「在校就學中」、「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任一資格。

為減輕家庭負擔,我國綜所稅提供申報扶養減稅效益,以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所稅而言,每一位未滿70歲受扶養親屬可享有8.8萬個人免稅額,滿70歲者個人免稅額則為13.2萬元。若受扶養親屬適用身心障礙或長照特別扣除額等,還可分別享有20萬元、12萬元減稅額度。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申報扶養親屬,不只需實際扶養事實如支付生活費等,另需符合民法第1115條規定的扶養義務順序,也就是父母或其他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家長、兄弟姊妹、家屬等依序負擔扶養責任。當前面順位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時,像是入監服刑、過世或重病等,才能由後面順位者扶養。

而且,若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不僅要符合扶養義務與事實,個人與受扶養人也要在同一戶籍或同居。

此外,受扶養親屬也有資格限制,如果是「特定年齡」,像是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如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或是未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等可申報適用。

至於受扶養親屬為年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等,必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例如在學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醫師診斷證明,無謀生能力則是重大疾病、身心失能、受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等證明文件。

而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為受扶養者,必須要有文件證明該親屬無謀生能力,包括該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標準(110年度為19.2萬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屬於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患者。(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